關于香港DHl快遞電池類貨物寄運要求
香港DHl國際快遞電池類貨物寄運要求
關于近期頻繁有電池類貨物未遵從相關寄運要求,貨物到達服務商倉庫后,被截扣并要求退件處理,對此我司重新將相關電池類貨物寄運要求匯總如下,請參閱并遵從:
一、所有附帶鋰電池的貨物(適用于包裝條款- PI965, PI966, PI967, PI969及PI970 section 在交寄時,隨貨需要提供以下電池資料:MSDS證明、38.3測試報告、電池信一式二份(正本)、《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以上資料需要由服務商鑒定合格才能接受中轉,請發貨人務必確保隨貨資料的內容真實有效且與實際貨物相符。
二、所有寄運電池產品(適用于包裝條款- PI965, PI966, PI967, PI969及PI970 section 請發貨人寄運貨物前,必須確保電子產品處于關機狀態,不能開啟。如果電池內置在產品中,電池內存有電量,電子產品與電池間必須使用絕緣物體隔開;如果內置電池產品無法使用絕緣物體隔開電池與電子產品,發貨人必須將電池的電量耗盡,以確保產品處于不能正常開啟的狀態。服務將會對電子產品做開機測試,如電子產品能開啟,貨物將會禁止寄運并要求發貨人退運處理;
三、貨物配套電池寄運(電池非內置在產品內),必須將每個電池單獨以紙盒封裝,以防止電池之間產生短路;
四、同一票貨物內如同時寄運包含鋰離子電池和包含鋰金屬電池的電子產品,必須將鋰離子和鋰金屬電子產品按電池類別分開箱裝載和寄運,并于外箱加貼相應電池類別的警告標簽,且同時附上相應的電池安全聲明信。彩色電池警告標簽只需要加貼在裝載有電池的貨物外箱上。如一票多件,部分箱內未包含電池的,不需要貼此警告標簽;
五、如電池產品,隨貨寄運無附電池,必須于運單及發票上申報“no batteries included ”;
以上事宜,請知悉并轉告發貨人, 確保所有隨貨資料符合相關規定。如果由于貨物附有電池,而未作申報,或隨貨電池資料不符合要求,貨物將被服務商截扣,并且強制要求發貨人安排取回,由此產生的提貨運費,由發貨人承擔。從DHL退件后,如果發貨人提供齊全,并且有效的電池資料要求重新寄運,我司將收取操作費RMB80/票。如果轉運途中被發現資料內容虛假或與實際貨物不符,所產生的后果一律由發貨人承擔,而我司還將向發貨人收取每票不低于RMB 2000/票的風險補償金,并保留對發貨人追究責任的權利。
提貨費收費標準參考
1、30KG以內收取RMB100/次;
2、300kgs以內收取RMB200/次,大于300kgs的超過部分按RMB0.6/KG收取;